養護機構看護工

養護機構看護工
申辦條件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
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申聘外勞人數計算標準: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註:申聘外勞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應備文件
養護(社福)機構:
1.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2. 受監護人名冊影本
3. 本國監護工名冊及勞保卡影本
4.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護理之家(醫院):
1. 本國監護工名冊及勞保卡影本
2. 慢性病房數證明文件影本

機構看護工申請資格:

 雇主申請資格及條件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民國98年3月5日修正),雇主聘僱外籍勞工資格及條件如下:

雇主資格(初次/重新招募) 備註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3款之機構看護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人數如下:
一、 前條第1款之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
二、 前條第2款之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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