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外籍勞工入國當天,須辦理勞保(勞工保險局諮詢電話: 0800-078-777,網站 http://www.bli.gov.tw ),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得自願辦理或投保30萬意外險。如未辦理則處以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 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
| 二、 | 外籍勞工入國3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雇主申請外籍勞工招募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辦理。如未辦理則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相關應備文件請向各縣市勞工局諮詢或本中心網站下載) |
| 三、 | 外籍勞工入國後3工作日之內須辦理健康檢查。(如重新招募同1外籍勞工,入國日前3 個月內經指定醫院核發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入國時則免辦。指定醫院名單請查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防疫專線1922或電話: 02-2395-9838,網站http:// www.cdc.gov.tw )如未辦理則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之罰鍰;復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者,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自98年10月15 日起,印尼勞工入境須補做傷寒檢查(糞便培養)及傷寒症狀問診,並將結果表送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以利核發聘僱許可】 |
| 四、 | 外籍勞工入國15 天內須辦理聘僱許可,文件可送至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各地服務站,本中心可代轉文件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如未辦理則處以新臺幣 15萬元以上75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 五、 | 外籍勞工入國15 天內須辦理外僑居留證及製作指紋卡,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移民署電話: 02-2388-9393,網站 http://www.immigration.gov.tw)如未辦理則處以新臺幣2000元以上1 萬元以下之罰鍰。 |
| 六、 | 外籍勞工外僑居留證及聘僱許可函核發後3天內須辦理全民健保,並自受僱日生效。(中央健康保險局諮詢電話:0800-030-598,網站 http://www.nhi.gov.tw )如未辦理除追繳短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保險費處以2倍罰鍰。 |
| 七、 | 雇主應於外籍勞工護照期滿前4 個月內,向各國駐臺辦事處辦理護照延期或換發新護照,並於外籍勞工外僑居留證居留期限屆滿前辦理居留證展延。(移民署電話:02-2388-9393,網 站 http://www.immigration.gov.tw)如未辦理則處以新臺幣2000元以上1 萬元以下之罰鍰。 |
| 八、 | 外籍勞工入國後滿6、18及 30個月之日前後30 日內須辦理健康檢查。如未辦理則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之罰鍰;復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者,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 九、 | 雇主須於收到醫院核發之健檢證明日起15日內,將健檢結果報備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如未辦理則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復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 辦理仍未辦理者,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 十、 | 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60 日期間內,向勞委會申請展延聘僱許可。如未辦理則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 十一、 | 雇主應於取得展延聘僱許可函,並於外籍勞工聘僱許可屆滿前,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外籍勞工外僑居留證 展延。(移民署電話: 02-2388-9393,網站 http://www.immigration.gov.tw)如未辦理則處以新臺幣2000元以上1 萬元以下之罰鍰。 |
| 十二、 | 外籍勞工於居留期內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須向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如未辦理則處以新臺幣2000元以上1 萬元以下之罰鍰。(移民署電話:02-2388-9393,網站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
| 十三、 | 外籍勞工於聘僱期間內中途離境者,須辦理重入國許可,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移民署電話: 02-2388-9393,網站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
| 十四、 | 外籍勞工來臺工作後須逐年申報所得稅,請逕洽居留地財政部國稅局所屬各稽徵所辦理。(國稅局諮詢電話:0800-000-321,財政部網站 http://www.mof.gov.tw)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