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者繳納就業安定費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規範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以下簡稱本數額表)之家庭看護工作類別,其中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者資格之申請核定、變更或註銷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雇主具有以下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就聘僱從事看護之外國人,依本數額表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依社會救助法所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
(三)依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領有生活補助者。
三、被看護者具有以下各款資格之一者,雇主得就聘僱看護此一被看護者之外國人,依本數額表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依社會救助法所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
(三)依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領有生活補助者。
四、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前二點調降就業安定費資格者,應自具備資格日起三年內向本會職業訓練局申請調降就業安定費,逾期之雇主應依未調降就業安定費資格數額繳納。具備資格日係指雇主或被看護者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資格之起始日。
五、家庭看護工入國後,雇主或被看護者具本要點第二點或第三點各款資格應填列申請表(如附表),並檢附應備文件,寄送本會職業訓練局申請註記;喪失或變更本要點第二點或第三點各款資格時,申請註銷或變更方式亦同。
六、雇主或被看護者申請變更、註銷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變更或註銷本要點第二點或第三點各款資格時,自資格變更或註銷當月一日起,依本數額表繳納。
雇主繳納之就業安定費,若有不足,本會將於就業安定費帳單調整;若有溢繳,可扣抵下期應繳就業安定費或向勞委會申請退款。






